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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最高和最低(耕地占用税最高不超过)

发布日期:2026-10-16 12:21: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耕地占用税最高不超过

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缴纳,只交一次钱!但是请注意,不是交了耕地占用税就是合法占用耕地,而是你先取得合法占用耕地的手续,然后才交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多少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计算时采用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

三、耕地占用税不征税范围

1、适用对象不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不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其征税范围。

3、纳税期限不同。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四、以下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有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 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 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 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 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五、耕地占用税提高不得超过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拓展资料:耕地占用税收入用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围。主要包括:(1)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2)扩大耕地数量,开垦宜耕荒地、滩涂、撂荒地、闲弃地等所需的费用;(3)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渠道、防渗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费用;(4)在原有耕地和扩大耕地周围实施保护耕地的生物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水上涵养保持等所需的种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资金补助;(5)繁育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先进农业科技措施的费用;(6)实施开垦和整治宜农耕地工程等大面积开发项目及引进外资项目所需的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所需的配套资金;(7)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银行贷款开发农用土地资源项目的贴息支出。

六、耕地占用税最高不超过多少钱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按1986年末国有统计部门统计的总人口和耕地总面积计算,人均耕地少于0.5亩的,每亩5333元(即8元/平方米);人均耕地0.5亩以上不足0.7亩的,每亩4000元(即6元/平方米);人均耕地0.7亩以上不足1亩的,每亩3333元(即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2000千元(即3元/平方米)。

(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城市及其郊区,地级市及其郊区,县级市,县城及其郊区,以及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上述税额标准提高50%征收。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核定。

(3)农村居民在当地规定的建房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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