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证书领取返回首页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布日期:2026-08-27 09:27:42 来源:会计考试网

参考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2008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