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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

发布日期:2026-09-19 18:49:52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程承包

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

建筑安装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

工程承包

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

承包人

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是

承包人

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

建筑安装业

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

建筑安装企业

实行

个人承包

工商登记

改变为个体

经济性质

的,其从事

建筑安装业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

其他人员

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

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 时,主要计算过程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 (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收入额”是纳税人计算期内的全部营业收入,不能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因为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已经包括了成本费用因素。 问者所说的“被核定税率是5%”,应该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因为税率是税法统一规定的,而应税所得率可分行业进行核定。而“实缴税额”在计算过程中应称之为“应纳税额(或应纳所得税额)”个人独资企业执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执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五、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如何计算?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

│ 娱乐业 │ 20―40 │

├――――――――――――┼―――――――――┤

│ 其他行业 │ 10―30 │

└――――――――――――┴―――――――――┘

这个可能有变化,询问当地税务机关。这里重要的是核定你的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属于公司或者企业。他交的是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有两种方法: 1、根据同规模同行业同地段的相关企业的收入数核算 2、根据同规模同行业同地段的相关企业的费用数核算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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