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CMA > CMA考试辅导返回首页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名

发布日期:2026-09-01 09:21: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名并盖章的人,应当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对不同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1、首先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

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主要方面):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5、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