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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厂是否能给出口贸易公司提供不含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9-21 09:23:54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国内工厂是否能给出口贸易公司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格?这个不含税产品贸易公司是否可以正规做出口呢?

外贸公司出口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后根据海关编码享受产品的退税。

正规的渠道出口的时候都是含税价。

非正规买核销单,这样就不用开票。

二、进出口减免税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三、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3.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关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是不是增值税 有什么法律规定

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五、工厂自营出口要交增值税吗?

无论是外贸公司,还是工厂, 出口都不用交税

17%的增值税只是国内贸易需要的.

外贸公司需要厂家开17%的增值税, 是因为凭借这个才能得到相应比例的退税 (根据产品退税率不同)

工厂直接出口, 不仅不需要开增值税, 不需要交税, 而且还会退相应比例的税 (根据产品退税率不同) (工厂退税相对复杂, 为免, 抵, 退. 简略来说, 免, 就是出口免税, 抵, 就是出口退税可以用来抵国内贸易中开出去的增值税, 退, 抵完国内贸易中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以后,剩余的退税部分退税)

所以, 如果给客人报了出厂价, 工厂的话, 在不改动价格的前提下也能做, 因为价格本身不需要交税, 而且另外还有国家退税.

如果是外贸公司, 就比较麻烦, 因为工厂价格不含税,也就是厂家不开17%的增值税给外贸公司,这种情况下, 外贸公司拿不到退税.

六、为境外公司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属“营改增”免税项目吗?

【咨询】:我公司是境内企业,“营改增”后接受某境外公司的委托,为该境外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合同与该境外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签订,款项由该公司代子公司垫付。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出口应税服务的免税项目? 【问题分析】:多谢博友的来访与对本博主的信任,现就您所提及的问题作如下分析,供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接受某境外公司委托,为该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提供会计咨询服务,从境外公司收取的代垫款项,属于“营改增”范围。由于贵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均发生在境内,不属于免税项目。

以上问题仅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程浩桓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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