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有什么规定
一、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一、正面回答
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局备案后,汇总申报的,把分店的收入合计后申报纳税。将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应栏次。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总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和分公司财务报表。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分公司。
二、分析
由于季度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候需要同时报送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中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
三、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法定依据
1、一般企业百分之二十五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五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
2、外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百分之二十;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百分之二十;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百分之十五。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第三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第四条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二章 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第六条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第七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第八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九条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第十条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年内免征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所得税。
(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上述列举的行业),3 年内免征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十二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第十三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 (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十四条 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纳税人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
(二)纳税人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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