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重新委托新的事务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前提是该报告没有流传开来。不过如果已经在审计报告上盖章或者签字就另当别论了,因为自己已经认可的东西要和事务所一起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同意审计报告的契约行为)是可撤销的,可以以此为理请求法律帮助后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另外事务所都有主管部门,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由正当的话,协会是可以投诉的。我前段时间和一个房产中介和我纠缠不休,我就是通过房产中介协会解决的,一个投诉上去,他们就再也不来骚扰了。这个办法比较实际。
如果这家企业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披露要求,如果进行报纸刊载等减小已经提交的审计报告所产生的影响不违法。
如果这家企业是个上市公司,要进行强制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由上述规定可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是极其敏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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