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7%或5%计算通过三次分录 计提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末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次月完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其二,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三、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城建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称。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定不同税率所征收的一种税。
条例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计提:
借: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上交:
借: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用计提)。
五、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有
1、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时: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借: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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