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超过了12%的部分怎么处理?个人捐赠超出30%部分不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两部税收法律,他们之间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是并不是一样的。就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来说,他们的规定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利润总额12%部分和个人所得税超出该项所得30%部分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永久性差异,需要作纳税调增。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超过该项所得30%部分不允许扣除,这其实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是一致,没有差异。
二、捐款税前扣除的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扣除条件如下: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三、个人捐赠可以抵个税吗?能抵多少个税?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减税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受赠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票据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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