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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重开营业税发票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6-09-17 09:22:35 来源:会计考试网

营改增后,重开营业税发票怎么处理

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重开处理。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票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除此之外,其余原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政策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发票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

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发票缴销手续。

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

营改增后,是不是以后就没什么地税了,全部是国税了啊

营改增只是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但是地税除了营业税,还有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占用税等等,你觉得可以全转到国税的话,地税就可以被取缔了

地税部门仍然存在,没有听说要撤销

不可能,地税的税种不只是由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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