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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申请条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2 09:24:33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税政法规股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与外单位有关文件会办;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工作;

二、负责税收政策法规税收业务培训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税收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公告;

三、负责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听证、审理工作;

五、负责名种流转税种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六、负责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年审及减免税的审批、取消定理;

七、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九、负责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年审和取消管理;

十、负责企业所得税减免及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呈报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分类管理、核定征收管理及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

十二、负责涉外税收、国际税务、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组织宣传、辅导、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初审;

十四、负责对出口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及预警监控管理;

十五、负责定期向征税部门提供应征税出口货物信息,并将征税情况反馈给上级退税部门;

十六、负责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进行实地核查和回函;

税政法规股工作职责

1、负责国税征管各个税种税收政策的传达及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税收政策法规的培训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税收政策法规普及宣传;

3、负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购税、利息税的税收优惠管理,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

4、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和出口税收函调系统运行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5、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6、负责增值税年度资料普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

7、负责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调查、采集、审核和报批;

8、负责指导车购税收征管、车价信息采集管理和车购税异常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9、负责组织流转税的年度结算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0、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政策

指导;

11、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初审;

12、负责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进行实地核查和回函;

13、负责涉外税务审计和出口退税评估的指导工作;

14、负责组织预提所得税征收、监管工作;

15、负责国际反避税调查及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工作;

16、负责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

17、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

18、负责税法公告、执法公示、税务行政许可的指导、监督工作;

19、负责CTAIS2.0中违法案件的审查及其它信息工作;

20、负责税收执法资格认证管理;

21、负责县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与外单位有关文件会办,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工作;

22、负责两个质量考核办法中列明由法规股负责的指标数据的督导工作;

23、负责完成市局流转税科、所得税科、政策法规科、涉外科布置的其他工作和有关总结报表材料的报送;

24、认真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51号令

如果工人不存在主观错误,质量问题也是不会查到一线工人身上的

因为工人不是工程的质量负责人,而且也不能作为工程的质量负责人。

如果存在失误,有现场的施工员,质量员,项目经理,监理等等质量控制的人,应该可以纠正工人的失误,把有质量缺陷的工序返工或者修复。

3.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解读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5、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发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6、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相关单位也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8、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9、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10、12月25日,最高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5.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属于

税务局有以下部门: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政策法规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负责贯彻、建立和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

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稽核管理工作。

(4)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5)收入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负责税款缓缴、呆帐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

(6)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

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

(7)办税服务厅

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公告、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工作。

(8)征收管理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

(9)财务管理处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0)人事教育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

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

(11)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12)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

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

(1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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