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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少报收入以减少纳税金额属于什么行为

发布日期:2026-09-08 09:15:47 来源:会计考试网

开公司、办企业本应依法经营、按章办事。

可家住南浔区菱湖镇的孙某,就不这么想,他在担任长兴县腾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不执行国家的税法规定,近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以其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486元。 据了解,2003年4月,孙某与王某、沈某等人一起在长兴县和平镇创办了长兴腾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孙某任公司董事长。为了少交税,孙某与公司其他人员商量,让公司财务人员在销售时多开收款收据、少开正规税务统一发票,纳税申报时不要如实申报。经鉴定,腾鹰公司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经营期间,实际销售收入1758583.48元,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5515元,但该公司只申报销售收入692726.87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61190.23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065856.61元,少交增值税44324.77元,占同期应纳国地税的比例为16.96%.案发后,腾鹰公司分别将偷税额、罚款、滞纳金共计143538.58元全部清缴入库。 法院认为,孙某身为腾鹰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对整个公司经营状况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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