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系统
可以的,只要您符合他招聘的条件,部分岗位是可以考的,但是这几年在国家公务员里好点的税务局都要求全日制本科了,但是也有只注明本科即可的。地方不同需求有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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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办理4050社保补贴,需要缴费凭证。4050社保补贴是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因2021年实行税务部门收取社保费用,所以你必须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
如你在微信或支付宝上缴纳了社保,也必须去税务部门打印缴费凭证。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证到所在街道办理4050社保补贴登记后才可享受到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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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市浦口区龙华路17号!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南京市税务局
副厅级别1、南京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副省级城市,南京市市长是副省长级别。2、国税局作为南京市人民政府下属的二级办事部门,属于副厅级建制。3、因此南京市国税局局长是副厅级别(相当于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常州市普通副市长级别)。
5. 南京税务服务热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1年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1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七)2020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1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1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南京税务特服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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