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殡葬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殡葬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什么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因此,殡葬业务基本上是免税的,只是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项目、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定义、包括的内容?
一、免税是指属于征税范围但给予免税的优惠。以营业税为例,
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指的就是不交增值税的项目,如不动产,无形资产。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在增值税的范围内不予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第168页。
四、非应税项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增值税来说,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交增值税而交营业税的项目,对于营业税来说,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交营业税交增值税的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一、免税是指属于征税范围但给予免税的优惠。以营业税为例,
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指的就是不交增值税的项目,如不动产,无形资产。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在增值税的范围内不予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第168页。
四、非应税项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增值税来说,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交增值税而交营业税的项目,对于营业税来说,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交营业税交增值税的项目。
四、医疗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模扮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圆码并可以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橘迹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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