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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6-09-18 09:20: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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