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是按本期余额交税还是按累计金额交税?
季报是按照 本年累计金额计算所得税预缴申报的
至于本期金额下面的所得税正数 没关系的
二、企业所得税是季度是按累计金额交税还是本期金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应纳税额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减去已缴税额,即为本期应当补缴税额。
二季度盈利140万是累计金额还是本期金额?如果是本期,就是140*25%,如果是累计盈利140万,就是140*25%-20,第三季度不交税也不退税,第四季度同样是按本期金额交税,如果是本期盈利110万,就按110*25%,如果是累计金额,就是110*25%在减去前两个季度已经预缴的全部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应纳税额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减去已缴税额,即为本期应当补缴税额。
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比如三季度就是将7、8、9三个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合计,乘以相应的税率(25%)进行预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季报填的是本年累计数还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季报填的是本季度累计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是本期数还是累计数啊?
1、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2、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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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报填写注意事项:
1、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分“本期数”和“累计数”两列,
三、四季度依次类推。其中:“累计数”列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销售收入”-“累计成本”-“累计纳税调整额”,“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ד税率”,“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某季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本期数”列计算为准。
2、
税率是自动换算的,具体换算方法为: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应纳税所得额×4),
全年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上例中,一季度的税率为27%,因为2×4=8,大于3而小于10。
3、
已预缴所得税额“本期数”列填写“0”,“累计数”列填写为:上期“累计数”列的已预缴所得税额+上期“本期数”列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如上例中一季度“累计数”列的“已预缴所得税额”不应反映;二季度“累计数”列的“已预缴所得税额”为0.54元,因为一季度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54元,三、四季度依次类推。
4、
减、免税项目及税前列支项目需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金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填写,否则无法申报。
5、
税款所属月份按季度填写,如一季度申报时填写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二季度申报时填写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依次类推。但需注意,若是季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仍需按季度填写,如某企业是2003年5月10日开业的,则二季度申报时的所属月份也应填写2003年4月1至2003年6月30日。
6、
申报的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表中的数据必须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得税一般是一季度缴纳一次,年终汇缴,是本季度累计数。
五、企业所得税季报是按本期数还是按累计数计算交纳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本期数就是本季度的合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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