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文到底是什么?
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报送资料。纳税人向第八税务所领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表》,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附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1)、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
(2)、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申报坏帐损失,应附送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的法律文件;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凡在境内发生,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债务人财务报告或司法机关的败诉判决材料;凡在境外发生的,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3、办理时限。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一并备案。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由此,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各界都非常关注。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就是说你报销了1000元的业务招待费,有600元可税前扣除,剩下的400元到年末只有作纳税调整了
四、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93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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