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100%作为计税依据(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2、 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营业)收入的6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3、 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定金部分)的10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什么情况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商业企业如何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商品销售收入的40%-70%的比例计算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其后《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通地税发〔2004〕108号)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商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商品销售收入的50%的比例,按照“商品购销合同”计算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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