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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没有备注工程名称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6-09-18 09:16:24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发票没有备注工程名称怎么办?

退回开票方作废发票后重开

二、工程款没备注和备注错了哪个更严重

备注错了更严重。

工程款是必须要有备注的,一般来说不会犯这种错误。但是备注错了容易被认为是虚开发票,还有收到的一方不允许抵扣。

建议平时工作时认真检查,避免犯这种低级错误。

三、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

法律分析: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工程咨询费发票备注栏

1、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工程款发票备注栏规定

需要注明工程名称,地址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1]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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