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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税

发布日期:2026-09-14 09:17: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该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纳个人所得税。在该文件规定的免税项目中,并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补充医疗保险个税也是要缴纳的。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个税,也并不是全部都要缴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很多企业在平安保险商城中为员工购买了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平安团体意外险提供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身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并有意外住院误工和护理津贴,还提供电话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垫付服务,是社会基本医疗的极好补充,虽然属于商业补充保险,但并不用缴税,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最好福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二、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的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

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核心提示: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养老保险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在怎样的情况下需要缴纳,需要缴纳多少,下面由。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当所提取的比例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所缴付的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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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工作的单位是一个事业单位,今年单位为每个职工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请问单位为个人办理此类养老保险如何征税?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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