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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9-11 09:10: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出口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Hui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的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要求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应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若是发生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及已经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了退运并转内销的,那么外贸企业应当在在当月(发生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应的出口货物转内销的证明。

出口业务执行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包括两种,其一是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即法定类征税。因为违反政策规定改为征税的,也就是惩罚性征税。其二是原本是享有退税或者免税优惠的,但因满足不了退税或者免税,而改为征税的类型。

拓展资料: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怎么做

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那么内外销销售额之间无需做相应的会计分录调整。可以将其视作内销补征税金。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用销项税金对当期进项税额抵减后再将税款补缴,对于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转内销,无需在退税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如果是已正式申报了退税且已收到退税款的,外贸企业应先补回退税款,生产企业需在退税系统中负数冲减原退税的明细数据。如果还未申报退税的则不需要录入退税系统中。对于还未开具出口货物普通发票、未申报增值税销售额的,可以直接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填列增值税申报表时,在附表一直接填列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栏(小规模出口的销售额未超30万的,享受免税政策)。对于已开具免税发票的,按发票金额/(1+征税率)计算出视同内销收入,然后计算销项税额(注意:如果是进口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在计提视同内销销项税额时要扣除保税料件后的余额来计算),在附表一直接填列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栏。原开具的免税发票已经申报了免税销售额或免抵退销售额的,需要在附表一进行冲减。或将原免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并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善意取得虚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或者你公司属于附件5中的列名生产企业,可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否则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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