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应交税费?
这个是其实在营业税上并没有征收依据。
国税发[1993]第149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以上列举并未包括经营权。
另外,税总在国税函[2009]7号答复,转让经营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转让其租赁加油站经营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上述答复是对加油站的,也仅是对广东地税,但颇具参考意义。
你可以以上述根据去和税局谈。
目前我国关于销售折扣,销售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是怎样的?求具体、求高手解答!谢谢~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