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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9-14 09:32:3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期间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也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哪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的规定,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可以免缴增值税吗

正确答案:错 解析: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财务报表必须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四、为什么向境外销售应税劳务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

五、下列跨境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为什么B可以享受零税率免抵退税政策不算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增值税税率有一档,一档一般税率17%,一档低税率13%。一档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低税率和零税率都不是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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