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问题
所有费用,超过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500-150=0
纳税调整:
广告费,按收入的15%=1200万元。实际列支200万元,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收入的0.5%=8000×0.5%=4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0×60%=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8万元。
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50%=15×50%=7.5万元。
利息支出超过银行利率2%。500×2%=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0+8-7.5+10=10.5万元。
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10.5×25%=2.63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中的广告费的扣除
这里的收入,是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一定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因为,如果存在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对外捐赠),也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
它“不包括”:
1、营业外收入;
2、投资收益。
四、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额中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管理
(1)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纳税人申报扣除额,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凭证资料具体包括发 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否则,不得扣除。
(2)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和原则: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须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其相关性;对费用虽已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
广告宣传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五、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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