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基本是一致的,我总结的有三处不一样。一处是委托加工收回,增值税对增值额的加工费征税(委托方是进项,受托方是销项);消费税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二处是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投、抵、换);增值税里只是简单的视同销售(没有最高价规定)。三处是自产的又自用的(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又自用的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里自产和委托加工收回都视同销售。我也在想是为什么,想不出来,可能就是“就是这样规定的,记住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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