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的城建税税率
北京的城建税税率
北京城建税怎么计算?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北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差别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纳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举例:某纳税人本期已纳增值税40万元、消费税10万元、营业税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计算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40+10+50)×7%=7万元
北京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费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纳费计算(举例说明)
教育费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3%
举例:某纳税人本期已纳增值税40万元、消费税10万元、营业税50万元,计算该纳税人本期应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应纳额=(40+10+5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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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建税怎么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1、纳税人、计税依据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或历纳税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方法有那些?
1、纳税人所在地手旦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区为乡村的,税率为1%。
2、根据以上纳税人所在的地区税率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X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3、会计做账为:会计分录: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衫薯搜设施的维护建设。
综上所述,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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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京财税〔2021〕1770号)规定,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百分之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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