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手段的相应规定,有些不够明确,有的规定滞后。预算执行审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它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各级财税部门对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又影响到预算执行和决算。虽然在审计实践中,把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情况已作为审计范围和内容,但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依法审计的角度来说,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应将地方政府和各级财税部门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以及直接影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非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也明确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另外,由于审计延伸调查手段受限,不利于将问题查深查透。《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的工作不予支持配合的,如何处理,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二)审计技术方法的不足影响到审计事业的发展。当前主要是预算执行审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远远落后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不够,不利于特派办的长远发展和提高。(三)审计移送案件的管理和查处工作亟待加强。最近,我们对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进行了追踪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受到有关方面注意,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件线索大部分得到较好查处,但审计移送案件查处工作的总体情况仍然不尽人意,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究其原因,主要是审计移送工作的沟通渠道不畅,移送案件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追踪和监督手段,以及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等。(四)审计决定执行难,特别是涉及纠正地方政府自定政策的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更难。对于涉及补交税款和通过财政决算上解中央收入的审计决定基本可落实到位,但涉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审计决定落实的难度就比较大。有些地方政府未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擅自扩大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往往存在审计部门“年年查,年年有”的问题,说明审计决定的落实力度确实不够。
通过理清财政、财政审计概念,分析目前财政审计中存在的审计目标定位不高、内容有所缺失、财政审计的组织方式未形成一体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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