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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何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6-09-02 09:06: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明确,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明确,2013
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公办学校要不要办理国税的税务登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五条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因此,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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