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相关优惠政策呢?别着急,举例告诉您~0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该纳税人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至300 万元部分 ,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国家居民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是25%,经过之前的几次针对小微企业的减负政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实际优惠税率先是降到5%后来又降到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之前的实际优惠税率是10%,本次两会提出“再减半征收”, 也就是这部分的实际优惠税率将降到5%。对于这项政策,企业需要注意自己经营的主体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从业人数和资产规模两项数据应该重点保持关注,避免因某项数据不符合标准造成了无法享受这么大力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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