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所有权的取得?
1、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也称“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自动取得的先决条件是:
1)作者是本国公民或者在本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2)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
3)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也称注册主义。
相关知识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
注会考试中的经济法难吗?
不难。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不难考。《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难度比较低的科目,考察内容基本都是以法律条文为主,侧重于背诵记忆。
所以注会考试中的经济法不难。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请问注会经济法和中级经济法重合的内容多吗?
注会经济法和中级经济法有较多的重合内容。注会经济法和中级经济法都是财经类考试的科目,两者都包含了经济法部分,涉及内容相似,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虽然两者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内容,但是注会经济法更注重实操性,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而中级经济法更注重考验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因此在备考两者的时候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房屋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几种,意思分别是: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各国规定的差异?
中国的原始股取得一般是按照身股的方式,就是人在股在人走股没
欧洲和美国大部分采取期权激励及员工为企业服务了一段时间后,可以取得约定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是终身持有的和员工是否离职无关。
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各有利弊。
Cpa注会经济法比较难的章节有哪些?
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这里只列举了非常重要的章节名称,注会的经济法和司考中的经济法有何异同,复习重点一样吗?
对两个考试,还比较了解。
先来说一下司考(现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和注会经济法的重合度。
一、注会经济法的结构和内容
注会经济法,全程: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意味着和经济,沾边就算。其定位是,财会专业人士,有与工作相匹配的基础法律素质。
注会经济法教材共4编,12章:
第1编(第1章):法律基本制度,包括法的概念、特征;法的体系,法的渊源;依法治国。分值不大,1~2分。是法考中法理学的最为基础的部分。
第2编(2、3、4三章):民法编。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第3章:物权法。物、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法考民法对应部分,深度不可同日而语。比如法考中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其他承包方式,能否流转等)、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方式,能否流转,交易效力,处理方式)、地役权,在注会教材中并不涉及。
法考中,物保+人保,物保+物保,都有一定的难度,而在注会经济法中,只是基本规则的掌握。
第4章:合同法。合同的特征、分类、订立、履行、担保、几种典型的有名合同。
和法考合同法相比,也只是皮毛。
比如,两个考试都会涉及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两个法考中的细节问题:
(1)如代位权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那么债权人能否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标准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在注会经济法中,教材上无体现,也不会考察。只需要在大面上有所认知即可。
总体上,注会经济法考试第2编,民法编,在难度、范围上远远低于法考中民法内容。
第3编(5、6、7、8、9章)商法编,与法考商法重合度较高,但有其自身特点。
第5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中事务执行、决议规则、份额转让、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决议、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身份与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转换等。
从总体上来说,注会、法考中对合伙企业法的考察都比较简单,两边范围基本一致。从命题特点来看,注会这边平铺直叙。法考那边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表见普通合伙方面挖坑,还是挺坑人的。
第6章公司法:在注会经济法中,其分值一般情况,加上案例中和证券法结合的部分,多的时候能到15分,少的时候10分。而法考中,公司法是商法部分的绝对一哥。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题,这些年让人感叹,即便看着法条和四大本也做不对题。
注会经济法中,公司法的考察方式和合伙企业法差不多,没有弯弯绕,也不怎么挖坑。一类送分题,直接问,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权利;下列决议不成立的是。
所以,注会公司法的难度远远低于法考中的公司法。
第7章:证券法
注会经济法的王炸!
涉及范围之广,让证券从业人士也觉得头疼,证券的基本概念,首次公开发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上市条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债券、可转债、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真的券商投行部的都觉得肝疼:不但懂主板,还得懂新三板;要股债双杀。
分值巨大,是各章节分值最大的部分,17~20分。和公司法号称整个考试的【喋血双雄】。
如果备考法考,或者已经通过法考,一定要花时间学注会这边的证券法。因为法考那边,证券法是可以放弃的科目,每年分值1~2分。如果法考备考中,听过比较详细的证券法,有些基本的理念,有基本框架,上手也可以。
第8章:破产法
注会经济法会有选择题、案例题。考点明确、集中。如案例题,一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切入,后面接管理人的撤销权、抵消权、取回权、复杂点会走到债权人会议、重整方案的通过。
从知识点的覆盖面来说,注会经济法这边细节很多,包括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选聘。
法考的破产法——飘忽不定,玄之又玄。2019年竟然在主观题考了《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合并破产。题目不多,但不好把握~
所以,在破产法的比较来说,难度上注会经济法难度低,但面广;案例题有套路。
第9章:票据法
注会这边,还是面广,在教材上除了票据法,还放了支付结算办法。分值很小,但内容杂乱。容易在一章把大家带跑偏。重点和法考中票据法重点重合度高: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票据权利。
在这一章,会出案例题,可以称为票据的一生:把票据从出票到兑付考到底。中间出现伪造、变造等情况,考察票据的效力。
法考那边,票据法大概2~3道选择题。有考生打酱油,得之我幸,失之我命。有的人全面复习,认真对待,这里分数能够基本拿到。
如果有法考的基础(不是划水),在注会经济法票据法这一章,能拿到60~70的基础分。
综上,这一章,经济法和法考的商法有相当大的重合度。但是证券法是经济法这块独领风骚。
第4编,经济法(10、11、12章)
第10章,国有资产~4分左右,选择题~不知所云,过;法考没有对应内容
第11章,反垄断法~3~4分,选择题~几种垄断行为。法考经济法部分包括反垄断法。但是在细节方面注会经济法超越法考不止一星半点。考法考的直觉在这里连蒙带猜,大概能得个1~2分。
第12章,涉外,选择题,3~4分,法考中无对应内容。考点杂乱~不知所云~过
总结:不少通过法考生,在法考当年,趁热度,去考注会经济法,裸考有不少能考到50~60几分。当然,前提是,法考中民商法基础不错的。如果法考通过,但是民商法薄弱,注会经济法也难谈优势。
如果民商法基础好,补上注会经济法中的证券法,做几套真题,通过,真心不难。
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四个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房多卖的所有权取得顺序?
一、一房多卖顺位确定产权的顺序是什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一房多卖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排除双方恶意情况,依照下列顺序确定物权:依法过户登记的>依法实际占有的>首先支付房款的;其余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本解释规定以及购房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如何判定确权顺序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一旦遇见了“一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
1、 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持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2、 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3、 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
如果买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方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
4、 买方是否适宜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在公民购买了房屋后也是需要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为了避免房地产商有一房多卖的情况时也是会通过网签或者备案等方式来预防,如果说房地产商没有与购房者进行网签等手续后并做出一房多卖的情况时,受害方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