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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多久

发布日期:2026-09-12 09:09:44 来源:会计考试网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地税局停止发售发票,但是已经领购的可以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三、地税发票使用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目前全部使用增值税发票。

四、目前财务收到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还是可以入账的。

crestv您好,地税要转成国税的,另外各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比如上海是到8月31,总之您这边尽快到国税办理为好,或者咨询所属税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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