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收到用于履约担保的保证金,不应直接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也不能因为收到了钱就确认为租金收入。收取、依约抵租和退回是不同事项,应分别核对合同、结算证据与保证金余额。本文用一个简化案例说明三笔业务怎样衔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学习,不作为所有房屋出租业务的通用分录。
先确认这笔款项确实是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财会〔2022〕32号第二部分第15项说明,为确保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属于双方的租赁收款额或付款额,应分别作为独立的负债和资产核算。这是判断款项性质的依据,不是把所有名称带“押金”的收款都作相同处理。
核对合同时,至少看清收取目的、抵扣条件、退还条件以及是否另行约定了预付租金。已有站内问答融资租赁保证金的初始确认解释了为何不能在收取时直接抵减应收融资租赁款;以下进一步核对后续结算。
例子设定:收取24000元,抵租6000元,余款退回
以下数字均为教学假设,不代表真实合同。假设该业务已正确判断为融资租赁,合同以收到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先收到履约保证金24000元。后来承租人有已确认但到期未付的租金6000元,双方依据合同完成抵扣确认;租赁结束并完成结算后,剩余18000元全部退还。
为只观察保证金的流转,例子不计算租赁投资净额、融资收益、税费、折现及减值,也不涉及罚款、修复费、争议款项或未确认的租金。不能把这组分录当作融资租赁全流程核算模板。
三笔处理分别核对,不重复确认收入
- 收到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24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24000元。核对收款凭证、合同和保证金明细;此时明细余额为24000元。
- 以保证金抵付到期未付租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6000元,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6000元。本例的租金应收款已确认,抵扣是在结清相关应收款,不能再把同一6000元重复确认一遍收入。
- 完成结算后退回剩余保证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18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8000元。核对退款审批与银行支付记录;该笔保证金明细结清。
上述科目方向以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租赁保证金收取、抵租及退回的咨询答复为依据,金额与完整串联案例由本站设定。保证金被扣除不必然都是抵租:若实际原因是违约没收或修复费用,不能直接照搬第二笔分录。
用余额和资金两条线复核
保证金明细:24000-6000-18000=0元。银行资金:收到24000元、退回18000元,净流入6000元;抵租6000元是保证金负债与应收款的结算,本次抵扣不再产生一笔银行收款。不要为了让收款台账看起来完整而虚增6000元银行流水。
建议在结算清单中保留合同编号、原保证金凭证、被抵租金的期间及应收款记录、抵扣依据、退款记录和结清余额。此清单是学习性的内部核对建议,并非财政部统一表单。只有数字相等还不够,还应确认没有抵错客户、抵错合同或重复退款。
适用边界与风险提示
本文核验于2026年9月13日,引用的是既有准则实施资料,不宣称新政策或考试热点。经营租赁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不能直接套用本例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合同到期自动抵租、违约没收、争议扣款等,应按实际条款和业务性质另行判断。
保证金的独立核算也不能代替后续计量、减值、流动性分类及现金流量表列报判断。遇到复杂合同或历史账务错误,应结合完整资料由专业人员复核;本文不判定具体合同扣款权利或税务处理。
资料来源
-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成文2022年12月6日,页面发布2022年12月26日,重点参见第二部分第15项。
- 财政部会计司:出租人租赁保证金收取、抵租与退回等问题咨询答复,页面留言日期2023年9月4日,回复日期未列明;本站标题为内容概括,不将留言日期视为回复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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