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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鸭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收)

发布日期:2026-10-17 09:12: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水资源税收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二、水资源税收取标准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三、水资源税收入归属取水地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水资源税收入为何归地方

据报道,自12月1日起,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扩围至“1+9”省份,即在河北首个试点的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报道称,相关人士表示水资源费改税主要还是为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考虑,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目前中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改革可以早日实施!

五、水资源税收费标准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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