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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落户政策?

发布日期:2026-09-17 09:16:03 来源:会计考试网

宁波落户条件: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我市社会保险,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宁波量化积分如何申请?

积分落户办理程序

(一)量化积分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2020年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居住地街道(镇)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申请量化积分,或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上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积分落户受理。

1.名单确定。

区流管办对申请本次积分落户人员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量化积分排位前15位落户名单,由区流管办短信通知并将最终落户名单移交公安江北分局。流动人口收到通知后,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2.受理时间。

申请人于12月10日前携带落户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江北分局在12月2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

3.申请材料。

申请落户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落户人员本人《浙江省居住证》;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量化积分确认单;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落户公示。

公安江北分局根据确定的拟落户人员名单,将其积分情况及落户意见同时向现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安江北分局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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