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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如何审理呢?

发布日期:2026-08-14 08:50: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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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如何审理呢?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乡镇有权审理行政诉讼案吗?

行政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判的行政案件,乡镇政府无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下面是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案件由谁提出由谁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这一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由自认为侵犯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由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涉及到国家机密的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公开审判。

行政诉讼的审理均采用合议制对吗?

对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应当开庭审理,二审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行政案件不得调解,必须开庭审理判决。原告可以撤诉,但是必须经法院批准,未核准的不允许撤诉。

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有什么?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涉及妇女儿童。

新《刑诉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为什么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仅限于行政行为侵权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赔偿的问题,适用调解,一方面可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到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可以用金钱数额来衡量,可以适用调解。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律才这样规定。

为什么行政诉讼一审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说一审要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注意不公开审理也要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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