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
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还在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售卖产品给对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就等于向对方收取了17%或者13%的增值税,也就是替税务局代收的.当你买别人的东西时,别人也向你收取了17%或者13%的税金,因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别人开具给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就是进项税,按照规定这一部分税金是可以从销项税金中扣除的,这几就是所谓的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抵扣期限是多久?
增值税进项抵扣期限是360天。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延长至360日,360日以内可以认证抵扣)认证发票可以在网上认证,也可以到税务局认证。
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扩展资料
抵扣途径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项发票
如果在2010年2月,进项税还有的话,可以抵扣销项税60万,直接在账面上进行递减就是了。
180天是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数180天内必须认证,认证当月必须申请抵扣(做账)。
一旦做完帐,就没有时间限制了,你可以再以后的无限期内抵扣销项税。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海关缴款书抵扣期限是多少天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海关缴款书抵扣期限是180天,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7月1日之前开具的还是为18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