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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05 09:18:44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不是漏税。回总公司后还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答: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方式具有流动性、分散性等特点,在纳税地点上有别于其他企业。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227号文明确如下: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3、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件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二、关于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关于建筑业的税务筹划

你们公司销售建材,并代顾客装修,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该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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