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申报期限按照转登记时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扩展资料: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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