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应遵循的税收原则、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工具如何保障社会公平
税收作为“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①,它天然就和政治与经济两大问题联系在一起,因而研究税收问题自然离不开政治和经济,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税种结构优化也应从政治与经济这两个层面来界定。检验一种税收是否优化的传统标准是帕累托效率标准,并以此为依据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来定义最优税收,但其舍象掉了两个重要因素②:一是舍象掉政府税收收入充裕与否因素,从而在税收收入既定的假设前提下来探讨税收对经济效率目标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程度;二是舍象掉税收征收治理技术可行与否因素,从而在税收征收成本既定的假设前提下来探讨税收制度设计对其需要的满足程度。因此,从政治与经济两个方面来界定税种结构优化,更为直观和科学。政治方面的内涵除了税收负担分配最符合社会公平准则以外,还应包括国家机器运转所需收入的最大满足;经济方面的内涵除了税收对经济运行的扭曲程度最小以外,还应包括税收征管效率的最大提高。根据税种结构优化的内涵界定,其包含的内容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确定:一是政府所需要税收收入如何通过各税种来实现,每个税种应承担多大的税收份额才最为科学;二是现行税制应该设置多少税种,每个税种应如何分布才最为合理;三是现行税制中应包含哪些税种类型,某一类税如何设计才能最好地实现某一税收政策目标;四是税种的税率高低应如何确定,怎样设计才能在收入与激励上寻求最佳的均衡点;五是税种的征管构成是否科学,现有的征管技术水平是否与税种设计的要求达到高度的一致性,理论与现实是否同时兼顾;六是税种与税种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地协调,以达到最大合力的发挥而不致于相互抵消。假如能同时达到以上要求,则税种结构才能称得上是优化的税种结构,否则就是一种非优化态势。由此可见,税种结构优化也就是通过税种及其各要素的设计来使税种数量、税种类型、税负高低、税种关系科学化与合理化,从而形成一个多类型、强功能、广税网的税种体系,最终达到实现诸税收政策目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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