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请自来。
公司年会上抢到一百多元的微信红包,而财务要求缴税,严格来讲,财务的要求合法全理,但不近人情,其实这就是财务让人“讨厌”的地方。
微信红包,相信大伙都不陌生,亲朋好友之间抢抢红包,其中的乐趣与金额多少无关,重在参于。或许很多人会疑惑,我抢个红包,还交个税?太搞笑了吧。
员工抢到公司的微信红包,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项目,按规定确实需要交个税,而且是以全额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题目所说的,抢了公司一百多元的微信红包,按理应该交2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应该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对公司财务来说,也很为难的。不交税吧,不符合征税管理规定;找中奖者说吧,别人又不理解。这可能是有些财务与其他同事间关系紧张主要原因。
我想,以旁观者立场来分析,应该支持财务的做法,毕竟钱又不是很多,对吧。
对于”网上抢红包要缴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刚开始听到网络红包要缴税的消息时,大写的一脸懵逼。凭借自己的实力与运气,费了九牛二虎 之力好不容易抢来的红包,为啥要收税?为此特意在网上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看完才释然了,并 不是所有的网络红包都要收税,吾等小民大可不必惊慌,该出手时就出手,红包照样抢!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 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 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 个人所得税。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 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举个例子,今年春节4.5亿人都在玩的支付宝五福红包,就属于企业给个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虽然绝大多数人都只中了2.88元,但这2.88元依然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2.88元属于税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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