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络发红包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内部员工发放。如:生日红包,开门红包等,可以公账转至企业微信或支付宝账户进行发放,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核算,不需取得发票,只需造表及截取转账清单即可,具体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支付宝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
贷:应付职工福利费
根据税法,企业福利费占应付职工薪酬14%以内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对企业外部人员发放红包。
(1)无附加条件。如商业企业,为了促进销售,给客户随机抽奖形式发放红包。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政策的规定,偶然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也不需取得发票,只需造表及截取转账清单即可。具体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支付宝
(2)附有条件的红包赠送的政策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按其金额授予买家一定数额的促销红包。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奖励积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账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买家兑换红包换取商品和服务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第三方解冻与所兑换红包相关的金额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销货时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应正常缴纳增值税,这种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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