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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6-10-12 09:18: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0〕187号 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不小心取得了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话,通常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稽查时会剔除并补缴所得税的,当然也要看金额大小。国税12366网已经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模块,平时还是要多留心

1、 如果是假的票面信息不符,就不能认证,也就不存在抵扣增值税,最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10000元以下罚款

2、 如果是假的票面信息不符而且已认证,并抵扣增值税税款,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发(2007)1240。

1、所得税调整

2、罚款

我们就是这么被处理的

二、税务稽查后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企业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缴纳未缴的,

按正常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经税务检查需补缴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缴纳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2、同时,也可直接做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三、关于稽查调减留抵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思考

该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所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对企业作调减留抵处理。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分别调减上期留抵税,由于企业有上期留抵税额,检查期间一直未产生税款,调整后企业仍存在留抵税额。对于稽查调减留抵税是否加收滞纳金,该局稽查人员及相关业务科室税务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我看到这一问题的第一反应是,查补的税款可否调减留抵?我把问题发表在阿毛税官论坛上,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请教了我的两位从事稽查工作的同学。 三位网友的意见分别是: 1、可直接抵顶,加收滞纳金;2、不得补税,并且不能加收滞纳金;3、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因为没有产生应纳税额。 两位同学均认为查补税款可调减留抵,且这部分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他们的做法是,分月计算查补数,分月冲减当期留抵,以实际应补数计算滞纳金。 我的看法:《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所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是对查补税款会计处理的说明,不能作为查补税款调减留抵税的依据。我同学依据的是国税发 [1998]6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该文只是针对偷税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作出应补税或核减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但现在不存在偷税行为,只是一般的违规,应该说不适用国税发[1998]66号文,也没有找到其他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稽查补税还是应单独征收。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可看出,企业应将纳税检查情况反映在申报表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计入企业全部销售额中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检查应补缴税额作为应抵扣税额,也就是说申报的应纳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中均不包括查补税额,查补的税款应单独缴纳。 单就加收滞纳金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以纳税人的实际应补税额加收滞纳金,不存在应补税款的,也就不存在滞纳税款问题,就不需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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