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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补申报和补交以往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6-09-14 09:26:49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怎样补申报和补交以往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最正规的办法是主动联系专管员,补报相关数据。如果涉及补缴税款,还应当缴纳滞纳金如果你漏报的都属于劳动报酬,也可以自己不吭声的补报,但如果以后税务稽查可能会有麻烦,而且要分情况:

1、对于此前只有一条漏报记录的人,本月补报也就补了。

2、对于此前有多条漏报记录的人,或虽然之前只漏报了一条,但本月也有要申报的劳务报酬,都在本月补报的话,会造成申报的税前工资和账上对不上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还是建议联系专管员补报

二、个人所得税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起征点确定为800元(规范叫法应该是“费用扣除额为800元”)同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

个税经历了七个阶段的发展:

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起征点800元;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2005年,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07年,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过几次修订

6次修订,如下:

1、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已失效)

2、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已失效)

3、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主要内容:起征点调为1600元

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已失效)

5、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起征点调为2000元

6、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 起征点调为3500元

四、在什么情况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凡满足以下条件的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征收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扩展资料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办法,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

公告明确,为了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考虑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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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凡满足以下条件的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征收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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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介绍(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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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种情况,一般为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现在是3500元/月)收入;以及个人一次性的非工资薪金收入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取得下列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是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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