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经济法学 案例分析题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我国税收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类五大类。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7个种(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营业税退出现行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
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中国税制的几个问题(急)!!!
1 “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1994年,中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2 《税法》确定最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9年税法尚未作出任何的修改
3 至于企业纳税情况调查表,你是要今年的还是往年的?
中国税收的立法
税收立法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依法治国背景下,税收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在此背景下,税收立法研究凸显出重要性和紧迫性。税收立法属于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学术界分别从法理视角和经济学视角展开了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改进建议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这实际上是如何处理集权和分权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 权制的国家,应以集权为主,在集权的前提下适当分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两级立法格局。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包括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该由中央统一掌握,如消费税、关税等;对属于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可由中央统一立法,但将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交给地方,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如资源税、房产税等。对于地方特色较强、收入规模有限的税种,可以赋予地方立法权,如契税等。 当各级各类税收立法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予以协调:(1)法律优先原则,即任何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中央立法权优先原则;(3)新法优先原则;(4)特别法优先原则。
2.明确税收立法主体,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是不相同的,国家立法的地位、权威性、效力都较强,因此,应该健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机构。另一方面,授权立法有针对性较强、较具灵活性和时效性等优点,但也要适当地保留。我国当前税收立法应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以授权立法为辅,并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这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状况。
3.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缺乏一个母法作为统领。建国初期,曾制定过《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起过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后来中止执行。因而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体制,税权划分原则、标准和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建立完整、规范的税法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然后,依据《税收基本法》制定各个单行税收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助于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协调。
4.规范税法的解释权。中国的税法解释政出多门。国务院曾一再强调“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不能开减免税收的口子”,这使得地方政府越权制订税收规章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还是有不少基层的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各种理由擅自制订税收优惠规章。由于这些规章的制定会给邻近的地区产生影响,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影响税法的刚性约束力。所以应统一规范税收法律的解释权,以减少矛盾的产生。
5.完善税收立法程序。中国税收法律由国家税务总局草拟,这是因为他们较熟悉业务。但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不符合一般立法惯例。税法的立法程序应为: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包括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等)起草税法;草拟完成后交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审查;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级人大、政府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也应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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