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考试指南返回首页

国有土地出让要不要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9-21 09:11:59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国有土地出让要不要纳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出让不需要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包含资金收入、什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赋,不包含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中包含土地使用税吗

可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不在扣除之列。

三、房屋租赁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不需要。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没发生转让不涉及,所以房屋租赁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哪些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掌握上述规定对于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十分关键。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持有对方的股权比例。从整个集团利益来看,根本没有任何损失。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