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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交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6-09-16 18:31:51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合伙型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交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1994】25号),印花税是对合同书立、领受双方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那么在针对不是法人制的合伙型企业上是否需要根据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呢?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合伙型企业资金账簿在没有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科目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理由有二:

第一,资金账簿的记载是基于会计原理,所以针对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的前提必须是受会计准则计量的经济主体。 根据会计准则计量的对象应当有着如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等属性。而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一般也存在较短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记账并没有单独的准则,一般也只是参照会计准则。

第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资金账簿需要交纳印花税。 税法具有公法债债务性质。无法律授权情况下,不可侵犯公民财产权。

当然,印花税的征收与否取决于记载账薄科目,这种判断方式显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别标准存在出入,这反映着现实中税法体系的自洽性尚待完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要不要交印花税

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25号文作出如下说明: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为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有注册资本,因此也不设立实收资本科目。合伙企业各伙人的出资资金到位,只能记入实收资金额或者合伙资金、合伙份额科目。按照“两则”的规定,合伙人出资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企业记载合伙人的出资额的账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明确判断是不属于缴纳印花税的范畴。

印花税是按条例所列举应税项目征税。但是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概念与说法。简单来说,就是合伙企业在性质上不属于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份额行使权利。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时没有注册资本,按照“财务两则”的规定,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存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因此,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帐簿也不存在印花税缴纳。

实缴的话就需要交,印花税属于地税,可以问问有没有返还。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三、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申报税

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写申报。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实现的收入申报。

附加税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申报,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根据利润表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数据填写申报,印花税根据相关应税行为情况填写申报。

四、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中的相关规定,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于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出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长久以来由于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做出了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让大家重新关注了这个问题。

结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后,通常通过“实收资本”、“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等科目来核算。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

在认可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答复中,往往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进行了条件限制,即合伙人投入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税务机关也给出了若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来核算,则需要就对应科目核算的金额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意见。我们建议,合伙企业应当设置单独的科目来核算合伙人出资,以防范印花税的争议和税收风险。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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