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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页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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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数据。
 
  (三)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严重违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
 
  (二)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五)代理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并经评选委员会批准。
 
  (六)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及时选定新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选定新的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原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并在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其中,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及养老金产品,在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按照《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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