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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3-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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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
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
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
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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