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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0-04-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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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政策要点解析

  1.政策主要变化

  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领域。

  2.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该政策主要内容仅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具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内容无变化,仍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一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另外,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制造业划分标准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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