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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常见问答

发布日期:2021-01-1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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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常见问答

  1.什么是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2.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16〕5号)、《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

  3.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缴标准是什么?

  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可参照定额出让标准。河南省排污权基准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和氮氧化物5000元/吨。

  4.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申报缴费期限?

  按次缴纳。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 40%。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5.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申报缴款方式?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后,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登记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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